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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别处引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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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浙教人〔2003〕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的现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定编设岗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4〕22号)精神,各县(市、区)要科学合理核定编制,制定相应的政策,确保农村山区学校教师编制数,严格管理和使用编制及领导职数。学校不得超编聘用人员。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清理不合格师资和在编不在岗人员,逐步提高师生比,优化教育资源。 二、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 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师范类毕业生应在入校任教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见习期满考核不得定为合格;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才可聘用到学校工作,紧缺专业毕业生可先到学校试聘1年,1年内要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并经考核合格才可聘用,否则予以解聘。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对违反规定、违法认定教师资格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人员的教师资格。规范凡进必考制度,今后,市直学校引进新教师必须通过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并且严格掌握学历要求,原则上要求小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各县(市、区)也应逐步推行这一制度,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聘。 三、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人员聘任,努力创建充满活力的激励竞争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鼓励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分离,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打破教师职务终身制。对于新引进教师要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四、改进和完善校长和教研员的选拔任用办法,积极推行校长和教研员任期制。 实行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完善校长竞聘上岗制,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中小学校长的主要方式。要切实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期满竞聘成功,可以在原校连任一届。要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校长周任教课时应达到3节以上。教研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每届任期八年,期满后参加竞聘,竞聘成功可在同一教研室续任一届。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理论考试制度,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每年定期组织全市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全体在职在岗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理论考试,考试内容为所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理论。考试结果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 六、实行服务期制度。 教职工通过在职进修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为5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10年。获得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后服务期为5年;获得市学科带头人后服务期为3年。对于从外地引进的紧缺专业教师,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不高于5年的服务期。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七、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优化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化。 教师流动必须规范有序,本市范围内教师流动不得重新建档。鼓励骨干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给予低职高聘等优惠待遇,适当提高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岗位比例。严格控制骨干教师调到外市或转行。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到外市或转行的省、市名师、名校长,所在教育局须于当年7月20日前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同意。不报批者,将核减各类评优、评骨干教师推荐指标。对年老体弱、经考核难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实行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不占编制。 八、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校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广大教师要不断提高师德修养,自觉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定期学习、教育制度,把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对新聘教师,要进行专门的师德、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将其作为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 九、加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力度。以学历培训、校本培训、集中培训及网上培训等方式,围绕新课程改革,对全市中小学教师进行有系统、有层次的培训,把教师职务评聘、年度考核与所修继续教育学分挂钩,着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师资队伍。 十、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依法治校,从严治教。 1.学校教师一律不准停薪留职。对现已停薪留职的教职工,原签订协议期满后必须按期返校,逾期经书面通知三次仍不回校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予计算教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严格按政策做好辞职教职工的档案转递工作。对教师提出的辞职申请审批务严、手续务全。 3.加大考核力度,严肃考勤纪律。完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共同参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试聘,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试聘一年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4.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做好教龄津贴和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的报批工作,市直单位(学校)的报批时间为每年9月份。 5.学校因人员紧缺,需从外校(或外单位)借用人员的,应严把资格审查关。借用学校应事先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并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后有效。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外借到其它系统工作,个别确需外借的,需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外借人员外借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由借用单位发放、缴纳。借用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一年内。外借人员应由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经学校当地主管部门盖章后有效。未经批准,学校擅自外借职工,或向外单位借用人员,教育主管部门报编制部门除核减其学校人员编制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6.教职工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第二职业,禁止教师违规有偿家教;严禁教职工参与商业性的“传销”活动。违反者一经查实,在教师职务评审、先进评比、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对失职和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家长、社会反映强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和行政处分。不允许教师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兼课。教师在业余时间确需外出兼课,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需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签订外出兼课协议。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兼课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低聘或解聘职务。 7.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可聘任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学校与聘任教师应签订聘用协议,协议须写明聘用后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奖罚办法。外聘专业教师名单应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人事科(处)备案。 8.教职工确实因病需休假的,本人应取得县级以上医院(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向学校或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确因患病不能亲自提交的,可由家属等亲属提交),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回家休养。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对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如病愈需要复工上班的,需经原诊断医院证明。复工上班后要有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又患病连续休息半个月以上者,累计计算病假。试用期满,连续工作满两个月者,其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开始计算。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9.及时办理教职工离退休手续。教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学校要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由组织出面谈话,并在离退休年龄达到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离退休手续。教职工离退休的当年年底,学校要尽量安排时间组织庄重、简朴的欢送会。各级各类学校务必要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200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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