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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贯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维护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二、紧紧围绕为基础教育服务,为中小学教师服务的根本目的,建立健全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规范管理,严格管理,调动培训学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三、本规范分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和以中小学校为基地的校本培训管理规范
第二章 教师培训机构管理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种类 1、新教师试用期培训 2、教师岗位培训 3、骨干教师培训 4、其他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 5、培训者培训 二、继续教育教务管理 (一)注册 1.学员凭《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赴教师培训机构办理培训报到注册手续。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填写《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登记表》; 教师岗位培训填写《教师岗位培训登记表》; 骨干教师培训填写《骨干教师培训登记表》; 其他培训根据教师培训机构规定报到签字。 2.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培训机构请假。 3.学员报到后,培训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纪律与考勤 1.学员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 2.学员应按培训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并努力完成培训班的学习任务,包括集中培训、教育科研、教学实践、社会考察、考核考查等活动和任务。 3.学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批准。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五分之一或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得参加课程和结业考核。 (三)教学管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过程由确定培训主题、设计培训方案、选定组班教师、实施培训计划和组织考试考核等环节组成。 1.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班:有为期一年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集中培训80学时的教学内容、授课计划、教学形式和分散培训40学时的内容、实施计划和管理。 2.岗位培训班:设计培训方案要包含培训计划,培训学时、教学内容。主讲教师要按计划授课,组班教师要按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和征集培训反馈意见。 3.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总方案应包括180学时的授课计划;集中培训学时、内容、教学模式;自学研修学时、内容、形式。骨干教师培训期间每月要有活动,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对整个培训要有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培训结束后还要收集好学员反馈意见并对学员进行跟踪调查。 (四)考核 1.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考核,由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培训考核主要以师德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教学基本技能等为主,以书面考试形式考核。分散培训考核,由教师培训机构提出考核要求,任职学校实施,主要以教育教学实践为主,以课堂教学形式考核。培训结业,经考核合格,填写《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考核表》,发给《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结业证书》。 2.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考核,由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员按培训计划规定,参加培训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准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3.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考核,由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可以采用书面理论考试、实践考核、提交论文、实地考察等形式,经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五)档案管理 1.教师培训机构要按新教师培训班、骨干教师培训班、岗位培训班等以班为单位整理档案。档案可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教案、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等。 2.每次培训后由教师培训机构管理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可包括:“中小学教师培训名册”;“中小学教师培训班通知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表”;“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教学计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存档卡”,由教师本人保存。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通知卡”,由教师任教学校保存。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记载学时学分的凭证。内含“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存档卡”插页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由浙江省教育厅印制,教师培训机构发放。
第三章 校本培训管理
一、资格 (一)具备校本培训资格的学校其规模应达到12个班以上或建制在乡镇中心学校及以上,有一定的师资力量。 (二)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小学校校本培训资格申请表”,由教师进修学校核查,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培训内容 (一)省教师培训中心规定的主题培训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小学师德教育内容 (三)学校有计划的教学科研活动 1、 有专题的课堂教学研究 2、 聘请专家来校讲学 3、 校内有组织的论文交流 三、培训计划和实施 (一)中小学校每年根据省、市教育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要求,制订校本培训年度计划,列出“中小学校校本培训年度计划”,报教师培训机构批准备案。 (二)校本培训要在教师培训机构指导下开展。 (三)每次培训要有完整的记录,要明确培训主题、主讲教师和组班教师。培训形式为讲授式的要有教案或相关材料;主题讨论式的要有讨论记录。 四、考核总结 (一)校本培训考核,由教师培训机构制订培训考核规范,由中小学校实施并提出考核结果,报教师培训机构。 (二)教师培训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校本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对中小学开展校本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三)教师培训机构可以按照上级要求或自行组织对本地区校本培训主题进行书面测试和抽测。 五、档案管理 (一)校本培训档案由教师任教学校建立和保管,其内容包含: 1、培训计划和每次培训记录;主讲教师或组班教师授课方案或相关材料;大组或分组讨论记录。 2、 教师培训出勤记录和教师参训签到簿。 3、 培训的考核内容、形式和结果。 (二)全员培训以主题为单位建档;其他培训可以年度为单位建档。 (三)每个教师参加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的档案由教师任职学校建立并保管,其内容包含: 1、参加校本培训的记录、发言稿、培训体会等材料。 2、 参加论文交流活动的论文。 3、 课堂教学研究的书面材料或公开课教案。 4、 主题全员培训所规定的作业。 (四)教师培训档案以档案袋形式存放,每五年作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档案袋和档案袋内存档目录由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统一印制。 (五)教师跨县区调动,应向原任教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的二个县区培训机构批转,培训业务档案资料移交现任教学校保管。
第四章 学分管理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可按规定获取继续教育学分。每年达到48学分以上,发给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并与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中小学教师5年累计完成培训学时达240以上的,发给继续教育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一、纳入学分登记范围的继续教育有: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院开展的教师培训活动;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县教师培训机构开展的教师培训活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教师培训机构指导下开展的中小学校本培训活动;经教师培训机构认可的其他非教师教育机构举行的教师培训活动。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并完成由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由该教师培训机构将学分登记在《培训名册》上,并给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存档卡”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通知卡”分别交由教师本人和教师任职学校保存。 三、中小学教师参加并完成由非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参训教师持培训班通知、培训计划、考核证明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教师培训机构认定和留档。教师培训机构折算出相应的学分,并给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存档卡”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通知卡”分别交由教师本人和教师任职学校保存。 四、中小学校按校本培训计划开展培训,经教师培训机构验收通过,可以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未列入校本培训计划的内容和活动,不能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实施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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